核心提示:高铁声屏障技术专利引争议侵权公司被判赔偿800万,高铁声屏障技术专利之争,市二中院判决认为中驰公司侵权,需赔偿拥有高铁声屏障技术专利的旭普林公司800万元经济损失。
据北京日报2015年1月6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黄珊 涂浩)认为上海中驰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声屏障产品构成侵权,享有
高铁声屏障技术专利的旭普林公司,把中驰公司告到法院。昨天,市二中院判决认为中驰公司侵权,需赔偿旭普林公司800万元经济损失。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2013年1月,上述专利被授权公告,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旭普林公司起诉称,中驰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载明:其是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声屏障产品的企业,该公司还曾投标参与某公司招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
声屏障产品。经过对比分析,该声屏障产品属于旭普林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旭普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中驰公司答辩称,其所用的高速铁路
声屏障技术是基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研制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名称为“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公司将该技术应用到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发明专利。因此,公司没有侵害旭普林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旭普林公司享有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且“高速铁路金属声屏障单元板”专利权的申请时间在旭普林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之后。据此,法院认定中驰公司构成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编者语:本案应该算是国内环境声学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一个典型,一个并没有多少科技含量的专利产品,却涉案金额大,再次提醒企业家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对推动企业的科研有着积极的作用。